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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对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进行了规定,这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吗?

问题九:《暂行办法》对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进行了规定,这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吗?

张国华: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存在大量的中小广告主和中小网站、中小应用软件的广告位置提供者,他们本身的议价能力很弱,又没有专门的广告经营和审核人员,因此出现了一些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包括: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需求方平台;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方平台;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广告信息交换平台。

程序化购买的经营模式连接了中小广告主与中小网站等,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欠缺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等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是,这种经营模式的出现也使广告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义务,例如,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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