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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张国华:《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三点内容。
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在同一时间于同一网站上看到的广告完全不同等特征,《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上,有海量的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问题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一规定的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也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