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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虽已成年但属残疾的仍可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子女虽已成年但属残疾的仍可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4年5月13日受害人陈某与肇事方丁某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小肠破裂、牙齿3颗松动。原告经部分切除小肠治疗后被评为九级伤残,原被告直接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不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伤者不服,遂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法院。

庭审情况: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有一子,名叫陈某某,28岁,2002年因另一交通事故造成高位截肢,被评为贰级伤残,通过法院判决处理,肇事方应向陈某某支付赔偿金两百余万,但因肇事方支付能力有限,肇事方、实际赔偿两万余元,双方达成执行终结和解。

保险公司辩称:

1、原告虽构成九级伤残,但小肠切除不影响劳动能力,不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告之子陈某某系成年人,计算被扶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虽然陈某某已属贰级伤残,但该伤残系案外侵权案件所致,陈某某的损失应当通过另案侵权人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作为残疾赔偿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中当然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原告既然已经构成九级伤残,那么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就应当获得全面足额的赔偿。

、陈某之子陈某某的伤残虽然是另案侵权案件所致,但在本案原告受伤之前,陈某某就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获得充足赔偿的事实已然客观存在,陈某某的生活来源一直是由父亲陈某负担的,这既是法律上的义务,也是事实上的客观存在,陈某一直是陈某某生活上的依靠这一点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是一种状态,如果没有本次交通事故他们就将一直维持着这种生活现状。但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客观上给陈某的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造成了损失,也给陈某某的生存带来了危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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