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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

  202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该批典型案例,有两个涉及到民营企业家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凸显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刑法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国民经济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稳就业保民生工作中,民营企业发挥了“主渠道”作用。2020年12月30日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20)》,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指出,2019年民营企业吸纳了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90%的新增就业,是城镇就业的重要保障。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既涉及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也涉及刑事法律保护。以往,我们更注重民事行政法律保护,而忽视了刑事法律的保护作用,片面认为刑法只有打击作用,没有保护作用。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多方面法律保护,但是刑事保护案例在第一第二个,分别是赵某利诈骗案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这种安排应该不是偶然的,凸显了人民法院对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平等保护。

  二、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正确适用刑事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不容置疑的重要性。“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而言,体现为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及其经营方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典型案例一赵某利诈骗案中,就与经营方式有密切关系。本案供需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属于滚动式的交易模式,不是按照“一货一付”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因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双方就赵某利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某冷轧板公司以赵某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因为不及时支付就想当然地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而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赵某利在与某冷轧板公司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宣告赵某利无罪。该典型案例的公布充分贯彻了“坚决防止将民事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及刑事政策。

  典型案例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关于对逃税初犯附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宣告申诉单位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诉人李某明无罪。这两个案件的改判说明,一方面在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些经济案件不公正审判,错误适用法律,损害民营企业家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案件的改判释放了强烈的信号,要让每个企业家都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面对经济全球化下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公正司法,则必然会给企业家人身、民营企业声誉、企业财产权带来巨大的损害,不利于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发展。可见,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三、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既要真严管又要保护

  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既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等精神方面的权益,力求全面保护;既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要对那些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依法打击。

  公平公正的司法活动是定纷止争,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司法还是经济社会的晴雨表,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中处于重要地位,不可或缺。

  法律是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法治化的制度引领是营商环境的内在需求,该批典型案例的公布也是通过类型化的案件,总结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和做法,把刑事司法活动中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社会主体支持的做法法治化,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举措用典型案例的方式固化下来。此次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我们的民营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从源头上保护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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