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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其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转让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明知其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转让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贡胜洪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虽获批准,但被告人作为专利权人,明知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却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编造检验报告、伪造检测报告、伪造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等材料,并声称与多家企业签订巨额销售合同的方式,虚构该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良好,能产生巨大市场效益的事实,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巨额转让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2013)苏刑二终字第0023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3辑(总第33辑);(2014)参阅案例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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