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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两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调整为300万元以上

“贪污罪、受贿罪”两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调整为300万元以上

 

贪污罪、受贿罪通过司法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

将“贪污罪、受贿罪”两罪

“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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