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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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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机动车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责任主体问题随着对汽车需求的提高,转让二手车的情况越来越多,除了车况、转让价格,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办理过户手续了。二手车过户,顾名思义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有些朋友为了节省费用忽略过户环节,这就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后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性。本期的“诚公法律园地”专栏将为您解析车辆转让后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案例: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对部分淘汰工作用车进行拍卖处理,6月30日,杨某以50000元人民币购得车辆,某公司为其出具收款收据一张,未办理过户。2011年2月6日池某醉酒驾驶该车辆在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杜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车辆转让证据不足,由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杜某因赔偿问题将池某、某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因传票无法送达池某,杜某申请撤回对池某的起诉。庭审中,某公司答辩称,其不是肇事车辆车主,对肇事车辆不具有运营支配权,也不享有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公司内部物资竞拍承办单,证明肇事车竞拍价格及竞拍情况;收款收据1份,证明肇事车辆由杨某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保险公司答辩称:此事故系池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1条之规定,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赔偿义务,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是有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某公司无法联系实际车主出庭,辩称肇事车辆已经转让的证据不足,且都是单方证据,不予认定。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仍以机动车运行支配和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为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便完成了《物权法》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既非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亦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出卖人已经为出卖机动车辆交纳强制责任保险的,即使没有办理保险关系的过户手续,在保险期限内亦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虽然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但还是要尽可能办理过户手续。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转让方,应留存转让协议、受让方付款凭证或受让方银行打款记录、收款收据、受让方出具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等相关证据,以期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