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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该修正案,组织卖淫罪被取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