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律师:13777805857

律师二维码

联系律师

    手 机:13777805857

    微 信:13777805857

    律 所: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申花路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1幢1610-1611室

     

     

刑罚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罚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税收征管系统在不断地完善。2016年,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结合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变得无所遁形。公安检察机关也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分子。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