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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可以说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犯罪之一了,我们总是会在各种新闻报道中看到各种稀奇古怪的诈骗案件,令人哭笑不得。
但是,作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犯罪行为,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尤以网络电信诈骗行为最为猖獗严重。
这些网络诈骗往往是团伙作案,而且经常伴随其他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国家在惩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上也是煞费苦心。
不过,诈骗罪看似简单,但其实其中也包含着很多复杂的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界争执不休。这篇文章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诈骗罪的刑法认定
诈骗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根据诈骗财物的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不等。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基于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知、受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首先,行为人采取欺骗行为。“欺骗”既可以是主动积极地捏造事实,也可以是被动消极的隐瞒真相。
而“欺骗”的程度是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标准是当事人标准而非一般人标准,即使一般人看来明显胡扯的内容只要被害人相信就认为是欺骗。
其次,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被害人的错误认知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产生的,即使被害人对欺骗有一定的错误判断,产生一定的怀疑,都不影响欺骗行为的成立。
再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物。被害人处分财物一定是要在错误认知的支配下,否则就不是诈骗。且必须是被害人自己主动处分财物,否则也不是诈骗。
处分不意味着被害人直接交付财物,被骗后受害人丢弃财物,行为人捡走财物,也视为诈骗
然后,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物。“或”字表示即使实施欺骗的行为人之外的人获得了财物,同样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若第三人与行为人有通谋,则为诈骗的共同犯罪。若第三人与行为人无通谋,单纯是被害人交付错误,则依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诈骗未遂处理。
最后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处分财物后即意味着被害人遭受到财产损失。
被害人财产损失既可以是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增加,如直接获得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消极财产的减少,如行为人通过欺骗使被害人免除自己的债务。
所以,诈骗的财物不仅指有形物,也指无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但要注意,被骗取的必须是直接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骗取其他的不能视为诈骗。
比如通过欺骗,使对方为行为人提供劳务的,不是诈骗罪。
二、案例分析:符某诈骗案
2010年初,符某在知晓国家有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政策后,主动向吴某表示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企业获得专项基金。
于是,吴某出面联系百味香公司,表示自己可以帮助他们申报该专项基金,但要求将所得金额的一半支付给自己作为报酬。
百味香公司同意了吴某的提议,将申报材料交付吴某。
后符某从吴某那获得材料,通过咨询政府相关人员得知部分材料不符合要求。
于是,符某伪造相关材料,交给吴某,再由吴某将伪造的材料交回百味香公司盖章,由百味香公司向海南省政府申报国家专项基金。
通过伪造的材料,百味香公司申报专项基金成功,获批130万元。符某与吴某两人获得报酬65万元。
2010年4月,宝元堂公司找到符某,请求其为自己申请国家专项基金。
符某在获得宝元堂公司提供的材料后,将不符要求的材料进行伪造,再交回宝元堂公司盖章,由宝元堂公司向海南省政府申报专项基金,获批140万元。
2010年下半年,符某与吴某再次如法炮制,通过伪造的材料帮助百味香公司申报其他政策扶持金,获批65万元。符某两人获得报酬32.5万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相关政策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终审判决符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款十万元。
三、疑难争议
诈骗罪的手段和对象复杂多样,像上述案例中犯罪人符某便是通过伪造文件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疑难的案件存在争议,比如从诈骗手段上来看,存在诈骗行为但交付了相应价款的物品或服务,类似于交易的行为,应不应该视为诈骗罪。
有的学者认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遭受到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显然没有财产损失,所以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也有些学者认为,诈骗罪要求的是个别财产的损失,不是整体财产的,所以仍然成立诈骗罪。
还有些学者认为,诈骗罪是对社会的诚实信用的侵害,不一定要求发生财产的损失。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可取,容易造成犯罪的扩张,不符合法治原则。
笔者比较同意下面一种观点:如果诈骗行为事实上影响到了交易目的的实现,既没有欺诈行为对方就不可能同意进行交易,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视为诈骗罪。
因为被害人花费金钱购买了自己本不需要的物品或服务,应当视为一种财产损失。
若没有诈骗行为,对方仍然会进行交易,那么便不应当认为是诈骗罪,而应当看作是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
从犯罪对象上来看,被诈骗的对象需不需要对财产具有事实上的处分权利。也就是诈骗非财产所有人应不应当视为诈骗罪。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观点是,诈骗非财产所有人仍然可以认定为是诈骗罪,只要其具备处分权限或处分地位即可。比如诈骗保姆或者儿童获得家庭所有的财产,或诈骗小偷盗窃的财产,仍可认为是诈骗罪
四.总结
由于法条对诈骗罪采取的是简单罪状的规定方式,没有对其做详细的界定,使得人们对诈骗罪的理解十分模糊。
虽然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但很多案件仍然让司法工作者们头痛不已。
当然也是因为诈骗案件在生活中非常多,无数的诈骗犯让五花八门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使得法律不可能对诈骗做出详尽的规定。
但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以及法学理论的进步,无论是怎样的诈骗犯最终也必定难逃法网。
而我们普通人也一定要提高警惕,须知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摆脱投机心理,让诈骗分子无处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