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里的“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认定?认定后,按照何等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标准具有同一性。换言之,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扶养人的伤残等级为依据,确定一个系数标准,比如一级伤残按100%予以计算,十级伤残按10%予以计算,依此类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实务中,对于成年的被扶养人,如何确定其劳动能力的丧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虽然国家确定退休年龄要考虑许多因素,但一个重要因素是劳动能力丧失与否。因此,原则上应当参照劳动部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作为成年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养人虽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却身体有病或有残疾,因此关于劳动能力的确定,应当通过司法鉴定部门予以鉴定。